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規政策的精神,強化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現制定并印發《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規政策的精神,強化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的認定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的活動。
??第三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轉化項目,可依照本市相關規定,申請享受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以及有關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條 在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的統籌指導下,建立上海市科學技術(以下簡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的轉化項目認定會商機制。市科委負責開展轉化項目認定,并委托項目管理中心開展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相關的專項扶持資金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相關的人才政策。
??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且近兩年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失信行為,且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六條 申報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成果須為基于主要技術研發,實現轉化并形成樣品、樣機或服務的項目,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一)項目的主要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項目的主要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近3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近2年內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登記的軟件著作權。項目的知識產權應當是通過自主研發、受讓等方式,獲得在技術上發揮主要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
??獲得1類、2類新藥的藥品注冊證書,且在新藥監測期的項目;或近一年內取得國內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項目,其主要技術獲得發明**授權的,可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三)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應有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屬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四)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服務)屬于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經營范圍內。
??(五)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良好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并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第七條 申報項目屬以下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認定:
??(一)支持原創性科技成果的轉化,支持國家和本市重大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形成的轉化成果,支持產業鏈主要環節、占據價值鏈主要地位的成果轉化。
??(二)支持具有開放式創新能力的項目單位,通過訂立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等技術合同,促進科技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條 申報項目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一般性的工藝改進或產品改型所形成的產品(服務);
??(二)已形成規模銷售(提供)的成熟產品(服務);
??(三)食品、保健品、飲料、化妝品、服裝、家具、家用電器、工藝品、辦公用品等常規日用產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轉化項目認定采取全年受理、線上審核、分批認定的方式。
??第十條 申報單位通過全市“一網通辦”平臺提出申請,在線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發明**證書、實用新型**證書、**登記簿副本、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等;
??(三)申報單位上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項目申報前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須提供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企業與科研機構通過聯合開發、技術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在滬轉化的,應提交雙方技術交易合同。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憑證可替代雙方技術交易合同,作為交易真實性的審核依據。
??(六)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推薦。
??項目管理中心對推薦項目進行匯總、抽查,對抽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相關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 市科委定期組織評審。項目評審所需應當根據上海市科技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按照公正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和評價,結合項目的戰略性與重要性、創新性、知識產權狀況等情況,賦予項目技術貢獻系數;根據主要技術轉化能力,測算項目主要技術價值占比。
??第十三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會商。根據評審意見,形成擬認定項目名單,審定項目技術貢獻系數和主要技術價值占比。對評審非共識項目,通過會商確定結論;無法確定結論的,由市科委組織進行復審后確定。
??第十四條 擬認定項目名單通過“上海科技”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予以認定;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五條 市科委通過“上海科技”網向社會公告認定項目名單,并向申報單位頒發“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證書”。??
第四章 認定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轉化項目認定的政策有效期為自認定次月起2年,項目主要技術擁有國內發明**授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項目,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轉化項目一經認定,其項目名稱及認定申請書的內容不再變更。項目單位如有變更的,應向項目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項目管理中心復核后報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發項目證書,項目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定期按要求報送轉化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單位如有虛報、瞞報等行為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項目轉化實施情況的,將取消其轉化項目認定資格,停止其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待遇,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轉化項目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區域轉化項目工作。鼓勵國有企業集團、高新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所屬企業或服務單位轉化項目認定的組織與服務工作。
